
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yingdongfe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07-07-02 11:36:08 来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04)浙法委赔字第3号 |
| 赔偿请求人王桂香,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农民,住仙居县大战乡外村村。 委托代理人应东峰,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俞新尧,院长。 赔偿义务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叶阿东,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王桂香于2004年9月6日以错捕错判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桂香以赔偿义务机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提出撤回赔偿申请。 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王桂香撤回赔偿申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 相关阅读
- 大家都在看

原告俞新章、张加福、张铭虎、陈太松、张小凤的房屋与被告的房屋前后相邻,原告的房屋在后幢,被告的房屋在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