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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报》报导应东峰律师刑事辩护案例:法律为我讨回公道
2007-07-02 11:36:08 来源:
2001年12月21日,大战乡外村村民王桂香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驳回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桂香的无罪判决。法律为王桂香洗清了冤屈。
1998年3月12日上午,王桂香的丈夫李爱弟卖树回家后,吃了王桂香为他留下的面条即中毒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死者与妻子王桂香系“牵牛亲”(即换亲),且王桂香与村中43岁的老光棍有奸情。
经法医鉴定,李爱弟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王焕木、王桂香被列为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1998年4月被捕。本报1998年9月23日曾以《惨剧始于“牵牛亲”》为题作过报导。
1999年5月18日,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焕木死刑,王桂香无期徒刑。王桂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发回重审。
2001年2月1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又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东峰律师作为王桂香的辩护人出庭为王桂香作无罪辩护。应东峰律师认为,王桂香主观上没有毒死李爱弟的故意,也没有杀人动机,客观上没有毒死李爱弟的行为(包括不作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应宣告王桂香无罪。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焕木与王桂香长期通奸后为达到共民生活的目的,双方约定于1998年3月11日共同外出,王桂香因故而变卦失约。1998年3月12日早上,被告人王焕木趁王桂香丈夫李爱弟外出卖树之机,到王桂香家责问王桂香为何不跟他共同外出。当得知王桂香系由于亲属的规劝和顾忌兄弟的婚姻关系而未属约外出时,即产生了用毒药毒死李爱弟的主观故意。同日上午9时,被告人王焕木携带老鼠药耒到王桂香家,将老鼠药倒在王桂香为李爱弟准备的面条里,被害人李爱弟卖树回家后吃了该 面条即中毒死亡。对此,王桂香并不知情。判决认定王桂香辩护人应东峰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遂作出王桂香无罪的判决。2001年3月9日,王桂香获释放。
台州市检察院不服台州市中院的判决,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的法庭辩论中,省检察院的检察员也认同了应东峰律师的王桂香无罪的辩护意见,对原审法院宣判王桂香无罪没有异议。2001年1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定台州中院宣判王桂香正确。(崔瑛 文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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