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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商报》报导应东峰律师刑事辩护案例:律师仗义为被告作无罪辩护
2007-07-02 11:36:08 来源:
《台州商报》报导应东峰律师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仗义为被告作无罪辩护 村妇关押三年获无罪释放
3月9日,是仙居县大战乡外村村民王桂香不平常的日子。
3月9日,是王桂香被关押1090天后恢复自由的日子。
3月9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焕木、王桂香故意杀人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王焕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王桂香无罪。当天,王桂香手持释放证明书心情激动地走出仙居县公安局看守所的铁门。好感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她的公正判决,感激应东峰律师为她无罪辩护。
事情还得从1998年3月12日说起。
1998年3月12日上午,王桂香的丈夫李爱弟卖树回家后吃了王桂香为他留下的面条即中毒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爱弟系毒鼠强中毒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王焕木、王桂香被列为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199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1999年4月26日,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字(1999)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焕木、王桂香犯故意杀人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台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浙法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王焕木、王桂香的起诉。
2001年2月1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又以台检(2000)刑诉字第102号起诉书指控王焕木、王桂香犯故意杀人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焕木、王桂香及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应东峰律师为王桂香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应东峰律师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辩护职责,通过会见被告人、认真阅卷调查、分析研究,为辩护作充分准备。庭审中,应东峰律师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桂香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依据事实和法律明确提出被告人王桂香无罪的辩护意见。应东峰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桂香主观上没有毒死李爱弟的故意,也没有毒死李爱弟的动机;客观上没有毒死李爱弟的行为(包括不作为),不具备构成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应宣告被告人王桂香无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焕木与被害人李爱弟妻子王桂香长期通奸后为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双方约定于1998年3月11日共同外出,王桂香因故而变卦失约。1998年3月12日早上,被告人王焕木趁王桂香丈夫李爱弟外出卖树之机,到王桂香家责问王桂香为何不跟他共同外出,当得知王桂香系由于亲属规劝和顾忌兄弟的婚姻关系而未属约外出时,即产生了用毒药毒死李爱弟的主观故意。同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焕木携带老鼠药耒到王桂香家,趁王桂香家无人之机将老鼠药倒入王桂香为李爱弟准备的面条中,被害人李爱弟卖树回家后吃了该面条即中毒死亡。对此,王桂香并不知情。法院认定,王桂香的辩护人应东峰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遂作出被告人王桂香无罪的判决。 (文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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