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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报》报导应东峰律师民事案例:谁该为这起工伤事故负责
2007-07-02 11:36:08 来源:
仙居报》报导应东峰律师民事案例:
屋主?泥水匠?木工?谁该为这起工伤事故负责
案情经过
2001年3月17日下午,城关商城后1幢两间房屋的建筑工地。双庙乡村民项某等8人在完成了用吊机吊运混泥土工作后,项某在拆吊机三角架时,不慎人连三角架从三楼坠落地面,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对这起人命案,应由谁耒承担赔偿责任,一时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
屋主张某和泥水匠陈某称:木工张军是二间房屋建 筑的总承包人,陈某的吊、拌混泥土生活是从张军转包的,要张军负赔偿责任,有关部站在调处此案时,也几次把张军叫去,要他拿钱赔偿。死者项某的亲属于同年4月2日一纸诉状把张军列为第一被告告上法庭,要张军承担赔偿责责。张军做梦也没想到,横祸落到了他的头上。张均是个见多识广、法律意识比较强的工匠,他决定找律师为他讨个说法。应东峰律师接受委托后,调查了事故知情人、有关单位,取得了张军不是总承包人的充份确实的证据。在2001年5月11日、6月11日和9月3日,城关法庭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中,法庭对应东峰律师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合议庭合议,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张某经他人介绍将立壳子、搭脚手架工作交由张军完成,将吊、拌混泥土交由陈某完成。张军和陈某都是按各自完成的特定的工作成果各自现张某结算报酬,故张军与陈某各自和陈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判决认定“原告和张某、陈某称张军系工程的总承包均无据,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张军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判决由陈某赔偿给原告15000元,陈某叫耒一起吊、拌混泥土的8个民工各赔偿给原告4000元,由张某补偿给原告5000元(因陈某有工匠资质证书),张军不负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应东峰律师:在我县城乡居民建房中,伤亡事故的发生难以预料,此案最后判决,板子打到了泥水匠和屋主身上。这一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也给了我们不少启示。我认为群众在建房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建房时,承发包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这样在发生事故后处理时有据可依,否则空口无凭,有理也难说清。
根据《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工匠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工匠资格证书》,未取得《村镇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因此,请工匠一定要请有相应工匠资格证书的工匠。不则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屋主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记者:崔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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