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仅凭已被翻供的《讯问笔录》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
2007-08-18 17:58:50 来源:
2006年11月23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2006年6月中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李银莲经与被告人杨天桥等人事先商量,以色情敲背为由将一名男子带至道院巷10-5号出租房内,被告人李银莲叫被害人脱掉裤子躺到其房间床上,接着李银莲自已将衣服脱下给被害人按摩。由被告人杨冬初在门口望风,被告人杨天桥悄悄进入房间,刚准备偷钱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杨天桥即叫李银莲先离开。被告人杨冬初进房间与杨天桥采用暴力手段逼被害人交出身上的50元钱”。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唯一的证据是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三被告人所作的《讯问笔录》。
应东峰律师担任被告人杨冬初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庭审中,三被告人均作了翻供,一致否认这笔抢劫犯罪事实。应东峰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冬初犯抢劫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杨冬初犯抢劫罪,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杨冬初犯抢劫罪不能成立的判决。2007年1月25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笔抢劫犯罪事实成立,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冬初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不服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应东峰律师继续担任上诉人杨冬初的二审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应东峰律师坚持认定杨冬初犯抢劫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杨冬初犯抢劫罪的辩护意见。2007年4月25日,台州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仙居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重审,原审公诉人仍出庭支持公诉人,公诉机关仍坚持原公诉意见,指控被告人参与 2006年6月中旬的一天傍晚在道院巷10-5号出租房抢劫一男子50元人民币的抢劫犯罪。应东峰律师第三次担任杨冬初的辩护人为坚持其作抢劫罪不能成立的辩护,认为公诉机关仅凭这三个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不能证明所指控的这笔抢劫犯罪事实:1、被告人杨天桥、李银莲、杨冬初在原审庭审中、在台州中院二审庭审中及重审的庭审中,均一致否认这笔抢劫犯罪;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二笔抢劫犯罪是缺乏证据的,是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杨冬初犯枪劫罪,人民法院应对被告人杨冬初作出证据不足、指控杨冬初犯抢劫罪不能成立的判决。
2007年6月27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仙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中明确“对于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杨天桥、杨冬初在道院巷10-5号出租房内,抢劫一男子人民币50元的事实,被告人杨天桥、杨冬初在公安侦查时作有罪供述,庭审中又否定抢劫事实,除此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此次抢劫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认定指控被告人杨冬初犯抢劫罪不能成立。
应东峰律师切实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为湖南被告人杨冬初讨回了公道。
- 大家都在看

原告俞新章、张加福、张铭虎、陈太松、张小凤的房屋与被告的房屋前后相邻,原告的房屋在后幢,被告的房屋在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