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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焕南故意杀人案,应东峰律师为吴焕南轻罪辩护,吴焕南被保住性命。

2007-07-02 11:36:08 来源:


吴焕南故意杀人案,应东峰律师为吴焕南轻罪辩护,吴焕南被保住性命。

      2004年8月9日,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04)71号起诉书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焕南犯故意杀人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焕南与被害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4年5月26日夜,被告人吴焕南因被害人在电话线上晒衣服与被害人发生争吵,遂产生杀死被害人的歹念。当夜9时许,当被害人开门出耒时,被告人吴焕南手持锄头打击被害人头脸部几下,致被害人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判处。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从重追究被告人吴焕南的刑事责任外由被告人吴焕南赔偿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7052元。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吴焕南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台州中院的诉讼为被告人吴焕南辩护。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到台州中院查阅了案卷,到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吴焕南,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为出庭辩护作了充份准备。
      2004年8月23日,台州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对被告人吴焕南应从轻处罚判处死缓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吴焕南犯罪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1、被害人长期在被告人灿墙外的电话线上晒衣服,拒不接受被告人的劝阻,屡劝不改。电话线是通讯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人人都有维护通讯线路的责任。电话线上不能晒衣服,这是人人明白的道理。
     2、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了暴力威胁并作了实际的预备。2004年5月26日,被告人用竹杆挑下被害人晒在电话线上的衣服,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威胁被告人说,如果你再把我的衣服挑下,我就用石头砸死你。被害人当场从地上检了一筐石头提到二楼上用作砸死被告人的凶器。
     3、被告人吴焕南一贯忠厚老实,连被害人的亲属也这样评价,民愤不大,根本不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列。
     根据刑事审判实践和上述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吴焕南应从轻处罚判处死缓。
     2004年8月24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台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辩护人提出吴焕南系自首、在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成立,予以采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焕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吴焕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被告人吴焕南保住了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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