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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香故意杀人案,应东峰律师为王桂香无罪辩护成功,王桂香关押三年获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

2007-07-02 11:36:08 来源:


王桂香故意杀人案,应东峰律师为王桂香无罪辩护成功,王桂香关押三年获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

      2004年10月21日前后,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赔偿给浙江省仙居县大战乡外村王桂香国家赔偿金30481.85元,共60963.70元。王桂香于2001年3月9日获无罪释放后,在应东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下,从2002年1月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起,经过二年八个多月时间的努力(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二个月内给予赔偿),终于获得被错关1090天的国家赔偿。王桂香十分感激,感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她身上得到实实在在的体现,感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正执法,感激应东峰律师仗义执言刚正不阿尽职尽责为她提供法律帮助。事情的原委得从六年前说起。
     1998年3月12日上午,村民李仙弟卖树回家吃了面条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王焕木、王桂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1999年4月26日,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字[1999]第24号起诉书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18日台州中院作出[1999]台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焕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桂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浙法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侦查后又于2001年2月1日以台检[2000]刑诉字第102号起诉书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王桂香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于2001年2月20日出庭为王桂香作无罪辩护,认为王桂香没有毒死李XX的故意、动机,也没有毒死李XX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桂香犯故意杀人罪缺乏证据,王桂香不具备构成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应宣告王桂香无罪。2001年2月27日,台州中院作出[2001]台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应东峰律师的辩护观点成立,予以采信。判决王焕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王桂香无罪。2001年3月9日,台州中院宣判后,王桂香当场获得释放。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13日以台检诉抗字[2001]第1号抗诉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对王桂香判决无罪不当、对王焕木判处死缓量刑不当,要求省高院改判。同时,王焕木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应东峰律师再次接受王桂香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参加省高院的二审诉讼。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庭审中,应东峰律师坚持王桂香无罪的辩护意见,要求省高院驳回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桂香的无罪判决。经过第一轮辩论,检察员当庭表示对原审法院宣判王桂香无罪没有异义。2001年1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浙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驳回被告人王焕木的上诉;维持原判。应东峰律师为王桂香一审、二审无罪辩护获得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履行了律师的辩护职责。
      2002年1月,王桂香在收到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后,应东峰律师又为王桂香申请国家赔偿提供法律帮助。为王桂香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2年9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把申请材料退还王桂香,叫她找台州中院行政庭解决。王桂香按市检察院的口头意见把申请材料交台州中院行政庭。2002年10月5日,台州中院行政庭给王桂香作出书面答复,称:“经审查,本案应由检察机关办理”,“我院对你的申请不能办理”。王桂香按市中院行政庭的书面答复意见,又把申请材料交回台州市检察院。2002年12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口头通知不受理其赔偿申请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给王桂香。“皮球”就这样踢耒踢去。2003年1月,王桂香遂向省检察院申请复议。在长时间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王桂香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等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被错关1090天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经二次补充证据后,2004年 9月13 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立案受理了该国家赔偿案。省高院立案受理后,向赔偿请求人王桂香送达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浙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省高院审理过程中,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王桂香达成和解,自愿赔偿给王桂香上述国家赔偿金,王桂香向省高院申请撤回赔偿请求。2004年1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浙法委赔字第3号决定书,准许赔偿请求人王桂香撤回赔偿申请。《国家赔偿法》终于在王桂香身上得到体现和落实。该国家赔偿案通过省高院立案获得赔偿,2004年在浙江为第三例。该国家赔偿案的意义超出了案件本身,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2004年11月19日,《仙居新闻》以“无罪村妇获国家赔偿”为题作了新闻报导。2004年11月25日,《台州日报》法治时代专栏以“仙居村妇  错关近三年  获赔六万元”为题作了报导并刊登了《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法条。2004年11月26日,《浙江法制报》作了时政新闻报导,题为:本案中杀人的只是那个奸夫  仙居农妇被错关三年获赔六万。2004年11月28日《今日早报》作了报导,题为:“当代潘金莲”诉讼千日终摘恶名  仙居一农妇被错关三年获赔六万元。2004年11月30日 ,《温州日报》、《温州商务网》作了报导,题为:夫被毒蒙恶名入狱三年才释放  蒙冤女获国家赔偿6万元 。2004年12月16日,仙居人民广播电台对本案作了报导。2004年12月28日,《南京晨报》作了报导,题为:冤屈“潘金莲”怒讨国家赔偿。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与新闻》杂志2005年第一期发表了长篇报导,题为:当代“潘金莲”蒙冤记,三个小标题分别为:弱女子含冤入狱  仗义律师替妇申冤  不屈农妇怒讨公道。并刊登了应东峰律师的照片。2005年3月6日,《文摘报》转载了《法制与新闻》杂志的这篇报导。《民主与法制》、《老同志之友》、《山海经人生纪实》、《人间方圆》、《周末》等媒体特约记者,《知音》、《家庭》、《华西都市报》重点作者----焦友龙著的《笑看人生 ----纪实文学作品集》一书(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出版,杭州宏大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定价21.80元)以“潘金莲”之辱难平啊 不屈农妇叫板检法两家为题作了详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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