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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公路段不服镇政府强制拆除案

2007-07-02 11:36:08 来源:


仙居公路段不服镇政府强制拆除案

      仙居县公路段在白塔上街有七间房屋、二间油毡棚及场地,占地面积343.50平方米,为白塔道班工作和生活用房。1972年7月23日,白塔镇政府在没有与公路段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向公路段发出白政拆字(1992)8号拆除通知书,限在1992年7月26日自行拆除完毕,逾期将由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并收缴相应的拆除执行费。1992年7月27日上午9时许,白塔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白塔道班的房屋、油毡棚及围墙。昔日的白塔道班被毁成一片废墟,其状目不忍睹,公路段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公路段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白塔镇政府告到法院。1993年9月13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一民告官的行政案。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公路段的聘请,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东峰律师认为:被告白塔镇政府的行为显属行政违法行为,法院应判决予以确认,并应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行政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理由是:
      一、被告适法错误。被告于1992年7月20日作出的《拆除通知》所适用的《浙江省城乡建设管理办法》这一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早已于1987年1月20日被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废止。已被废止的规定怎能用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呢?
      二、被告程序违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屋拆迁须经以下程序:1、拆迁申请。拆迁人(本案被告)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2、与被拆迁人(本案原告)协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产权交换的面积与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补助金额和违约责任以及又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书面裁决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3、按协议或裁决或判决进行补偿和拆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规定的法定程序,显属程序违法。
      三、被告行政越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此看出,被告没有强制拆迁的职权。被告的行为显属行政越权行为。
      四、被告行政侵权。白塔道班房屋场地的使用权属公路段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毁坏。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公路段的合法财产权益,显属行政侵权行为。应依法赔偿给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
      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1993年3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通报》等新闻媒体的记者旁听并采访了庭审过程,对本案作了报导。庭审后,经县人大、县政府领导主持调解,被告给原告按排了比较理想的道班屋基,对原告所受的损失给予了合理的解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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