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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元满不服镇政府自留山权属处理决定案
2007-07-02 11:36:08 来源:
仙居县横溪镇银地曹坑村村民赵元满有一块自留山座落亭坑,面积为26.4亩,四至为:东至标桩岩福田山,南至小路,西至为上岙坑、下岩托,北至岩托。1984年9月30日,仙居县人民政府给赵元满颁发了自留山使用证,赵元满十七年耒一直按证管业这块自留山,其他任何人没有提出过异议。2001年农历9、10月间,同村村民赵XX擅自出判赵元满这块自留山上的林木,赵元满予以制止并向镇政府反映,要求镇政府解决。令赵元满做梦也没想到的是,镇政府于2002年12月2日作出横政(2002)45号关于亭坑(三亩田后)山场的自留山权属的处理决定,称赵元满的山林权证属错订,竟把赵元满自留山中的一片山林确权为赵XX户使用、所有。
赵元满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消镇政府横政(2002)45号处理决定。2002年12月18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一民告官的行政案。应东峰律师接受赵元满的聘请,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东峰律师认为,被告所作的横政(2002)45号处理决定是行政越权行为,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属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撤消。因为根据《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山林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变更。
法院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横政(2003)4号决定,撤消其原作的横政(2002)45号决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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