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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死亡的赔偿案应以全部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2007-07-02 11:36:08 来源:


被害人死亡的赔偿案应以全部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2006年4月5日晨,俞爱女从溪头村骑自行车经俞店村驶往郑桥村看望其母俞巧明,在穿越临石线(71KM+100M)时,与被告驾驶的自西向东的浙JF6977号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俞爱女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自行车被撞坏的交通事故,仙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2006)第0003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与俞爱女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害人俞爱女(32岁)有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母亲俞巧明(1945年7月19日出生,已丧夫,是有精神障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有二个女儿,长女俞爱娟、次女俞爱女)、丈夫方炳林(1966年12月5日出生)、女儿方霄颖(1999年1月20日出生)。
    事故发生后,赔偿案还未解决,俞巧明就与方炳林、方霄颖之间为争赔偿款而发生纠纷。
    2006年5月17日,俞巧明由其长女为法定代理人出于某种目的背着另二个继承人,单独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仙居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另二个继承人方炳林、方霄颖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原告方炳林、方霄颖聘请应东峰律师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仙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由被告赔偿三原告总损失228158元的60%即136894.8元,其中赔偿给原告方炳林、方霄颖79014.9元、赔偿给原告俞巧明57880.9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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