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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康达海绵厂诉宁波鄞县明州工艺品厂购销合同纠纷案

2007-07-02 11:36:08 来源:


仙居县康达海绵厂诉宁波鄞县明州工艺品厂购销合同纠纷案

      原告仙居县康达海绵厂与被告宁波鄞县明州工艺品厂为购销合同纠纷案,应东峰律师(浙江台州仙居)为原告仙居县康达海绵厂代理,维护了康达海绵厂的合法权益。 
      原告仙居康达海绵厂与被告宁波鄞县明州工艺品厂原有业务往来。1994年6、7月间被告向原告购得海绵6223.5千克,单价为每千克17.3元,计货款112921.74元(含运费)。同年7月12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52917.79元。同月19日,被告给付货款52917.79元,次年1月25日,经原告催付,被告的开办单位农电总站为被告垫付了1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0000元。原告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宁波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宁波鄞县法院的诉讼。在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间的购销合同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履行清偿货款的义务、并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被告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一、原告给付原告货款90000元,分三期付款,1995年7月15日前付30000元、1995年8月31日前付30000元、1995年9月30日前付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247元由被告负担,在给付第一期货款时付给原告。
      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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