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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请求缺乏证据应予驳回

2007-07-02 11:36:08 来源:


反诉请求缺乏证据应予驳回

      原告方荣良与被告陈孝荣、张胡芳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应东峰律师(浙江台州仙居)为原告代理,原告胜诉。 
      2001年,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生产木衣架,价为每只0.71元,货到付款。2001年5月29日,被告收去原告衣架24025只,计货款17057元,被告张胡芳出具收条一张。经催讨,被告于2001年6月3日付货款3500元。因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2001年6月21日拉回衣架3600只。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001元。经催讨无果,原告于2001年6月25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1001元。被告辩称原告的衣架有3600只不合格,由原告拉回更换,原告拉回后没有给予更换合格的衣架,给被告造成损失,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000元。
      应东峰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天台县人民法院的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木衣架购销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欠原告货款110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
      三、被告称原告的产品不合格,缺乏证据,其反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被告未预交反诉受理费,法院视为放弃反诉。2001年7月25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天经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货款11001元。本案诉讼费950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共计142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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