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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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不明死因 律师深山调查取证
2007-07-02 11:36:08 来源:
| 原告徐秀花、杨茴茴、杨能能、杨美锁、沈秋兰及原告潘美英、杨智飞、杨智海、杨陈早、曹芦香与被告戴乃明、沈米进为人身损害赔偿二案,应东峰律师 (浙江台州仙居)为原告代理,原告胜诉。 1997年12月,被告沈米进以65000元向仙居县湫山乡杨岸村判得座落大柴狗坑的杉木一片(400多立方米),同月9日沈米进将采伐木材的搬运任务(从山上搬运到山下隔溪田)以88800元交由戴乃明承包,双方签订了合同书,约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戴乃明为减少搬运成本、节省时间,决定用钢丝索放树。1998年2月,戴乃明出资14000元购得规格35平方毫米、合长3600多米的钢绞线及铁钩、尼龙绳等。从大柴狗坑山上至山下溪滩之间架设上、中、下三道斜拉钢索,每道索另加二副索,中道索的起点和终点各装有一台12马力的柴油机,利用柴油机的动力处理卡钩的吊钩上山之用,同年3月架好钢绞线,采用钢索挂钩悬空溜树的方法将山上所伐树木溜放到山下溪滩。被告戴乃明以每日30元工资雇佣杨申赢(原告徐秀花的丈夫杨美锁、沈秋兰的儿子,杨茴茴、杨能能的父亲)和杨汝松(原告潘美英的丈夫,杨陈早、曹芦香的儿子,杨智飞、杨智海的父亲)等民工10人进行钢索放树工作。每道索的起点和终点各二人操作,其中杨申赢、杨汝松负责下道钢索起点的放树。杨汝松平时还负责柴油机的检修工作。1998年10月12日中午12时许,杨申赢、杨汝松各坐一只木架从中央道钢索的终点乘钢索上山,途中因钢索断开,杨申赢、杨汝松二人坠落山坑当场死亡。 1998年11月3日,两家原告分别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两家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到大柴狗坑山的钢索放树现场查看,向目击人和知情人调查取证。 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戴乃明与杨汝松、杨申赢雇主雇工关系明确,戴乃明是雇主,杨汝松、杨申赢是雇工。雇工杨汝松、杨申赢在从事雇佣活动为戴乃明用钢索放树中因钢索断开人坠落山坑而死亡。雇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沈米进作为定作人、受益人,对用钢索放树的安全缺乏必要的监督,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杨汝松、杨申赢没有过错。 1998年12月15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1998)仙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和(1998)仙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 一、限被告戴乃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秀花、杨茴茴、杨能能、杨美锁、沈秋兰因杨申赢死亡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39642元;赔偿给原告潘美英、杨智飞、杨智海、杨陈早、曹芦香因杨汝松死亡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44805元。 二、由被告沈米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给两家(原告)损失各5000元。 原告胜诉,获得应有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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