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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王勇锋诉仙居县溪港乡仁庄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7-07-02 11:36:08 来源:


王卫国、王勇锋诉仙居县溪港乡仁庄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王卫国、王勇锋与被告仙居县溪港乡仁庄小学为人身损害赔偿二案,应东峰律师(浙江台州仙居)为原告王卫国、王勇锋代理,原告胜诉 。 
      两原告是被告仁庄小学学生。1999年3月19日下午上课前,原告王卫国用检来的一根“小铜管”在教室里与原告王勇锋等一起加上小电池、小电珠做导电实验,想试试小铜管会不会导电,因两原告均不知小铜管是雷管。当一通电,即发生爆炸,王卫国左眼被炸伤,造成左眼球缺失的VII级伤残,花去医疗费20824.57元;原告王勇锋的左眼和右手被炸伤,造成左眼外伤性白内障,永久性失明的VIII级伤残及右手拇指、食指、中指自近侧指间关节起缺损,近侧指节功能丧失,环指畸形,功能丧失的VIII级伤残,花去医疗费6261.37元。
      在与被告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王卫国、王勇锋分别于1999年3月3日和1999年2月25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两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到上海铁路医院,仙居县人民医院等原告经治医院及仁庄村调查取证。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两原告都是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是被告仁庄小学的学生。上学期间,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管理和注意的职责。
      二、1999年3月19日,两原告吃了午饭到教室准备上课,是正常行为,而不是放假期间擅自潜回学校。学校应对两原告的人身安全负保护、管理、注意的职责。
      三、两原告在下午上课前在教室用“小铜管”、小电池、小电珠做导电实验(不知是雷管)被炸伤,是由于被告对学生的安全未尽职责所致。如果被告派员管理、注意学生的安全,发现“小铜管”是雷管,立即收缴,就不会发生本案的悲剧了。被告难辞其咎。
      2000年10月10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对两案分别作出(2000)仙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和(2000)仙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仁庄小学负有管理不严的责任,对两原告所造的人身损害负有赔偿之责。但考虑到被告是教育事业单位,经济负担能力极为有限,故对原告损失作适当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仁庄小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给原告王卫国损失29000元,赔偿给原告王勇锋损失15000元。诉讼费用,原、被告各半负担。
      台州电视台和仙居电视台作了多次报导。学生在学校的安全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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