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yingdongfe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李金友诉仙居县城峰中学、余卫国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7-07-02 11:36:08 来源:
| 原告李金友与被告仙居县城峰中学、余卫国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应东峰律师 (浙江台州仙居)为被告城峰中学代理,维护城峰中学的合法权益。 被告余卫国在城峰中学做木工,城峰中学以200元的报酬将吊装食堂4个人字架的工作交余卫国完成。余卫国叫有吊机的李金友及另外三个人来吊装。2001年7月26日10时许在吊装了三个人字架后休息期间,李金友独自爬上东灿墙跌落地面受伤,造成损失为:医疗费10356.09元、伤残(X级)补助费13148元、误工费2024元、陪人误工费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鉴定费300元,合计26652.09元。李金友向城峰中学暂支了8000元。李金友没有吊装工(起重工)资质证书。 2002年6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应东峰律师接受被告城峰中学的聘请,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查看了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城峰中学与被告余卫国是定作承揽关系,城峰中学是定作人,余卫国是吊装四个人字架工作的承揽人。原告李金友是余卫国雇佣的,而不是城峰中学雇佣的。承揽人应对所承揽工作的安全负责。原告的人身损害与城峰中学无关,城峰中学不负赔偿责任。 二、原告在休息期间独自爬上东灿头的行为,不属吊装人字架工作所必需。调整绳索根本不需要爬到东灿头上,在地面完全可以操作,因绳索是系在地面的锅炉上,离地面仅1米高。原告的人身损害应由其自已负责。 2002年11月25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仙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李金友与被告余卫国为共同承揽人,共同承揽四个人字架的吊装工作。原告李金友冒险作业、不注意安全,是自已跌伤的主要原因(自负60%责任)。城峰中学将吊装人字架的工作承包给没有吊装资质的人施工和被告余卫国共同参与无资质作业,负有一定责任(30%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城峰中学、被告余卫国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给原告李金友经济损失7995.63元(含已付8000元)、2665.21元(含已付26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李金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元、调送费20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1080元,由原告李金友负担600元、被告城峰中学负担300元、被告余卫国负担180元。 |
| 相关阅读
- 大家都在看

原告俞新章、张加福、张铭虎、陈太松、张小凤的房屋与被告的房屋前后相邻,原告的房屋在后幢,被告的房屋在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