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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虹诉仙居县水利电力局房屋买卖纠纷案
2007-07-02 11:36:08 来源:
| 原告董晓虹与被告仙居县水利电力局、第三人张丽娜为房屋买卖一案,应东峰律师为被告仙居县水利电力局代理,被告胜诉。 原告董晓虹系被告水电局下属公司职工。1990年9月,公司负责人吴洪潮未经被告水电局同意,擅自将属被告所有的城关后溪路20号104室按排给原告租住,被告发现后责令吴洪潮收回房屋,吴洪潮未将房屋收回。原告每月向公司交租金3元,一直居住此房屋。1993年底,被告水电局按房改政策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水电局职工张丽娜。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无效。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水电局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水电局按房改政策规定出售本单位公房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果原告对被告水电局出售公房的行政行为不服,可按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于法不符,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被告水电局按房改政策将本单位的该公房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第三人,其行为合理合法,无可非议,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 三、讼争房屋是被告水电局的公房,未经水电局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租用和处分。原告原租住该房屋未经被告水电局同意,是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享有优先购房权的条件。 1996年7月18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6)仙民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水电局胜诉,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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