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yingdongfe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正文

小学生电梯井溺水身亡 究竟应由谁来负责赔偿

2007-07-02 11:36:08 来源:


小学生电梯井溺水身亡  究竟应由谁来负责赔偿

      小学生叶林强电梯井溺水死亡赔偿案,应东峰律师为王更多等七第三人代理,七第三人不负赔偿责任。
      2005年5月25日下午6时许,小学生叶林强放学后与同伴进入仙居县城关世纪新村三区七幢第1—2间陈明阳的房屋内玩耍,在玩耍中,叶林强不慎掉入屋内的积水1.4米深的电梯井中,约十五分钟后,叶林强的同伴发现后喊人求救,叶林强被人救出后送往仙居县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叶林强因溺水,心肺脑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后转武警杭州医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05年10月10日,叶林强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仙居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环宇公司)支付了30000元。
      2005年11月1日,原告(叶林强父母)以环宇公司为被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环宇公司赔偿损失210613.91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环宇公司申请追加王更多、朱志云、朱康仁、方荣良、陈忠炉、项金华、张立明及陈明阳共八人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法院审查后,确定该八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王更多、朱志云、朱康仁、方荣良、陈忠炉、项金华、张立明七位第三人委托律师应东峰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应东峰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应东峰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经过
      2001年3月,朱志云、朱康仁、方荣良、陈忠炉、项金华、张立明及陈明阳七个第三人及王再多(王更多之胞弟)共8户以出让方式分别取得世纪新村三区二幢(座东朝西)或七幢(座北朝南)一间或二间的屋基使用权,各户具体屋基位置为:方荣良:二幢自北向南第1、2间;王再多:二幢第3间;朱志云:二幢第4、5间;项金华:二幢第6、7间;朱康仁:二幢第8间;张立明:二幢第9、10间;陈忠炉:二幢第11、12间;陈明阳:七幢自西向东第1、2间(原告之子叶林强溺水所在的房屋)。
      2004年2月23日,方荣良、王再多、朱志云、项金华、朱康仁、张立明、陈忠炉、陈明阳8户主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包这14间房屋的建筑施工。合同规定开工日期为2004年3月1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被告)自行投保(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4月13日,被告为所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了投保手续,缴了首期保费2900元(见保费发票)。
     被告到2004年4月底还未开工, 8户主于2004年5月2日将建筑工程中的泥水工作、扎钢筋工作、木工工作、浇水泥工作分别交给他人去做,并订立了《建筑工程合同书》(不是承包全部建筑工程)。泥水工、扎钢筋工、木工、浇水泥工为8户分别进行施工,材料由各户自备。到2004年11月底,泥水工、扎钢筋工、木工、浇水泥工施工结束,各种工匠与各户按已做的工程量结算了工程款。此后,房屋由各屋主自已管理,后续工作各户主自已按排。此时,方荣良、王再多、朱志云、项金华、朱康仁、张立明的房屋已结顶,而陈忠炉、陈明阳两户因超高而被城建部门责令停建。
      2005年5月25日下午6时许,原告之子叶林强放学回家途中走进陈明阳的房屋里玩,不慎掉下陈明阳房屋里面的电梯井中,发生溺水事故。
      二、代理人认为:
      (一)第三人王更多不是所涉8户中的户主,而是王更多之胞弟王再多是户主,被告将王更多当成8户中的户主之一而将其列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应予驳回。(见《王再多土地使用权证》、《屋基审批统计表》等)。
      (二)第三人方荣良、朱志云、项金华、朱康仁、张立明、陈忠炉既不是原告之子叶林强溺水所在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该房屋的管理人,与叶林强溺水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对叶林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要其负赔偿责任的请求。
      (三)关于赔偿责任
      1、原告对儿子疏于监护,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责任:(1)按仙居城区各小学的做法,小学生上学和放学都由家长接送,以免发生安全事故。而原告之子叶林强于2005年5月25日下午放学时,原告没有去学校将叶林强接回家,到下午六点钟了,还任其在路上玩耍,埋下安全隐患;原告对儿子叶林强的人身安全未尽到监护责任。(2)第三人陈明阳的房屋不是公共场所,不是外人随便出入的地方,陈明阳的电梯井是在陈明阳的房屋里面,又不是在门口路上。原告之子叶林强在下午放学后擅自进入陈明阳屋内是不当的,原告对儿子叶林强未尽到教育责任。如果原告对儿子叶林强尽到监护职责,平时对其多加教育,2005年5月25日下午放学时去学校将叶林强接回家,就不会发生叶林强放学后擅入陈明阳房屋不慎掉下陈明阳屋内的电梯井的溺水事故了。
      2、第三人陈明阳在停建自已管理期间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过错责任。2004年11月30日后,施工已结束,各户分别结算了工钱,此后8户的房屋由各户自已管理,后续工作由各户自已负责。陈明阳户因超高被城建部门责令停建。陈明阳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门口没有做门,也没有设防护设施,致叶林强能随便进入陈明阳的屋内;陈明阳的电梯井没有安装电梯,又没有设置防护设施,致叶林强在进屋玩耍不慎掉下电梯井中发生溺水事故。
      3、被告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作为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与户主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了投保手续,就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既不履行合同,不组织施工,又不依法解除合同,默许八户主另请社会工匠(泥水工、扎钢筋工、木工、浇水泥工)进行相关施工。被告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
      2006年7月18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认定:           
      第三人王更多不是所涉房屋的屋主,与本案无关,不承担民事责任。
      朱志云、朱康仁、方荣良、陈忠炉、项金华、张立明六个第三人,虽有规避法律行为,但因系各自发包,相互独立,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该六位第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与八个户主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八个户主将该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的过程中,没有采取积极行为,解除合同,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八户主的违法建房行为,吊销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告的该不作为行为,应当推定为其对八户主违法建房行为的黩许,二者之间存在违法挂靠行为。因此,被告对本案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陈明阳规避法律,私自发包建房,在工程停工期间,对施工场地,且是紧靠街道,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疏于防范,致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原告对于年幼的儿子叶林强,未尽到教育、保护的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失,为此,应当减轻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叶林强死亡给二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9532.81元、死亡赔偿金121920元、丧葬费1042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966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134.60元,合计经济损失184123.91元。
      根据各自对本案发生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20%的赔偿责任即36824.7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38824.78元(含已付的30000元);第三人陈明阳承担二原告经济损失的40%的赔偿责任即73649.56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合计79649.56元。被告和第三人陈明阳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赠品 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824.78元(含已付的30000元);限第三人陈明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9649.56元;被告环宇公司和第三人陈明阳互负连带责任。

大家都在看

违反协议开后门 法院判令其封堵

原告俞新章、张加福、张铭虎、陈太松、张小凤的房屋与被告的房屋前后相邻,原告的房屋在后幢,被告的房屋在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