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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合理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
2007-07-02 11:36:08 来源:
原告吴波与被告吴立明为离婚一案,为被告一审、二审代理,被告胜诉。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2003年2月28日,台州中院作出(2003)台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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