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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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缺乏证据 请求应予驳回
2007-07-02 11:36:08 来源:
| 原告蒋富明与被告徐娟海为债务纠纷一案,应东峰律师为被告代理,被告胜诉。 原告女儿宣爱华与被告原系夫妻。1997年8月1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宣不服,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宣上诉称原判没有认定被告向她母亲(本案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而侵犯了宣的合法权益。1997年11月13日,台州中院以(1997)台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7年12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本息。被告答辩明确没有欠原告借款。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被告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原告诉称被告欠她借款10000元,缺乏证据。台州中院(1997)台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和仙居法院(1997)仙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这二个生效判决也足以证实被告没有欠原告借款。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8年2月26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仙城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610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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