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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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扣押他人财物吃官司败诉
2007-07-02 11:36:08 来源:
| 原告李华弟与被告赵小波为返还财物一案,应东峰律师为原告代理,原告胜诉。 1989年7月,原、被告曾合伙买车搞运输。同年9月间,因生意不好而散伙。1992年春节前,双方在中间人朱飞超家对合伙帐目进行了结算。1994年1月26日上午,原告驾驶一辆本田250摩托车途经永安溪大桥南端时,被告带人以原告帐目未结清和尚欠其父母债款为由强行扣押了原告的摩托车,并使用了摩托车,致摩托车损坏(经价格部门评估损失价值为988元)。事后,双方会同亲友在田市镇政府对帐目又进行结算。1994年春节后,原告到被告家索要摩托车时,被告父母要求原告先归还他们的欠款4600元。同年11月3日,原告向仙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摩托车并赔偿摩托车损坏的损失。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在被告处的摩托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扣押。被告答辩承认自已与原告的帐目已结清,但坚持原告尚欠其父母债款4500元并要求原告给付其三个月的工资,这些款付清后才能归还摩托车。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 一、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告擅自扣押原告的摩托车,显属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二、被告扣车并拒绝归还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的理由是原告欠他父母债款4500元未还。原告是否其父母债款暂且不论,退一步说,即使原告欠款事实,那么应由原告父母通过合法途经解决,如协商解决或者向法院起诉,而不能采取擅自扣押他人财产等非法手段解决,这样有理会变成无理,如果触犯刑律,还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1994年2月20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4)仙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归还原告本田250摩托车(已被法院财产保全)并在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坏修理费988元。 案件受理费802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鉴定费100元,计922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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