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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应先经劳动仲裁

2007-07-02 11:36:08 来源:


劳动争议案应先经劳动仲裁

      原告仙居县特种焊接材料厂与被告应亚飞为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应东峰律师为被告代理,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被告原为原告单位职工,原告收取被告进厂押金300元、培训押金100元。1994年9月,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被告赴昆明贵金属研究所学习阳极泥金银生产技术,学后被告为原告服务期为8年,并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学习回厂后,原告没有安排被告从事阳极泥金银生产技术的对口工作。1994年11月,被告认为原告安排工作不对口,经交涉无果而离开原告单位,引起争议,原告尚欠被告工资100元未付。
      1995年4月,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擅自离厂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直接受理了本劳动争议案件,属程序违法,应予撤诉。而且,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而不属经济案件,由经济庭审理亦属不妥。
      1995年4月18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5)仙经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撤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311.5元,由原告负担。
      法院撤诉后,仙居县特种焊接材料厂(申诉人)即向仙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东峰律师接受被诉人应亚飞的委托,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东峰律师认为,申诉人收取进厂押金和培训押金是于法不符的,应予返还,所欠工资应予给付。被诉人离厂,申诉人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经调解,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一、终止《培训协议》。
      二、由申诉人返还给被诉人押金付清所欠工资共计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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