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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乡政府
2007-07-02 11:36:08 来源:
原告仙居县溪港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张志荣为债务一案,应东峰律师为原告溪港乡政府代理,原告胜诉。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1994年8月、9月底前各付5000元,余款10000元在1994年10月底前付清。诉讼费用各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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