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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郑桥村委会当原告 莫明其妙

2007-07-02 11:36:08 来源:


本案郑桥村委会当原告  莫明其妙

      郑桥村原党支部付书记村土管员俞洪巨原已有三间房屋,出卖了一间,还有二间,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俞洪巨再不能用村里的土地建房。但俞洪巨还要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在本村金弄口处公路边(老公路以南新公路以北)位置十分优越的土地建住宅。2005年7月25日,当时的郑桥村党支部书记俞洪水背着村民,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竟以断截契的形式将老公路以南新公路以北的一块良田360平方米非法出卖给当时任村党支部付书记、村土管员、俞洪水的胞弟俞洪巨建住宅。断截契签订后,俞洪巨为扩张多占土地,又非法挖掘毁坏了老公路路基达47.5米长4、5米宽,非法占用老公路面积214平方多,并在非法占用的老公路路基上非法用岩石砌墙体(用黄泥砌未用水泥,以下简称墙体)与他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砌的东墙墙脚连接一起,成为他建住宅的组成部份。老公路是郑桥村第一组至第六组六个村民组特别是第六村民组耕种管理山林果木和田地及运输进出的必经道路,老公路的北侧有一条排水沟,计划改造为1米宽的用混泥土浇的排水沟。这样一耒,原8米多宽的老公路被俞洪巨挖掘毁坏后,路面只剩下3米左右宽,第六组及其他村民耕种管理山林果木和田地及运输进出受到严重影响,排水沟的改造也受到严重影响。俞洪水、俞洪巨非法买卖村集体土地和俞洪巨非法挖掘毁坏老公路并在非法占用的老公路路基上进行砌岩墙搞非法建房的行为受到第六组村民及其他组村民的强烈反对,他们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制止并纠正俞洪水、俞洪巨的非法买卖土地、毁路(指老公路)建房的违法行为,并与俞洪巨多次交涉,要求俞洪巨自已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老公路路基上所砌的岩墙,恢复老公路的原状。在交涉无果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第六组广大村民为维护自已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于2005年8月12日翻了俞洪巨在非法占用的老公路路基上所砌的部份墙体。俞洪巨为掩盖和推脱责任,与俞洪水恶意串通,对原断截契进行了篡改,将360平方改为440平方,并加上“北向老公路允许砌坎,路面保持4公尺”之内容。俞洪巨还请参加篡改断截契的党支部成员到钣店对他们进行请客。2005年12月5日,横溪镇政府作出《关于郑桥村民反映俞洪巨毁路建房问题的处理意见》,对郑桥村村民强烈反映俞洪巨非法买卖土地、毁路建房问题作出处理:指出郑桥村几个主要干部,把集体“荒坦”440平方米,书写断截契出卖给俞洪巨建房,这一行为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又缺乏民主意识,应立即予以纠正,收回出卖的土地。横溪土管所对俞洪巨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砌的建筑也进行过拆除。
      2004年12月,村党支部书记俞洪水、副书记俞洪巨用村集体资金30000元拉拢三个行政干部坐飞机到厦门公款旅游,还把这30000元造假账做为“镇北办事处道路硬化赞助”支出,村民发现后,向上级举报,此事受到查处。有关人为对举报的村民报复,杀鸡给猴看,利用2005年8月12日第六村民组的翻墙事件,不顾事实和法律,以郑桥村委会的名义,将六组组长俞新海、村民代表方金罗及村民杨前富、杨英勇、俞洪元、俞树柳、王洪进、王岳云、俞卫星、俞焕启、俞洪明告上法庭。
      应东峰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担任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东峰律师在庭审中指出,郑桥村委会作本案原告、主体不符,应驳回郑桥村委会的起诉。
      1、被告所翻的是俞洪巨在非法占用的老公路路基上所砌的墙体,而不是郑桥村委会砌的墙体。
      2、从时间上来说,被告翻俞洪巨在非法占用的老公路路基上所砌的墙体的时间是2005年8月12日,而郑桥村委会按横溪镇政府的处理意见收回俞洪巨向村委会非法买去、非法占用的土地的时间是2005年12月5日。
      因此,被告的行为与郑桥村委会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显属原告主体不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应裁定驳回郑桥村委会的起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郑桥村委会于2006年8月1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仙民王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仙居县横溪镇郑桥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仙居县横溪镇郑桥村委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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