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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拆除在他人承包地上的建筑 法院判决其限期清理
2007-07-02 11:36:08 来源:
| 2004年6月7日,原告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上宅村村民林江平取得本村人家前地方0.43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持有仙居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0.433亩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被告同村村民林桂进承包经营,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被告在该地块上用修公路时拷下的废水泥块垒砌了**栏、茅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原告依法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被告无理拒绝折除在该地块上的**栏、茅坑等建筑,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村委会、福应街道办事处及政府特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多次交涉未果。 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应东峰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于2005年9月8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一庭付庭长张巧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于200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属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二、原告对诉争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的**栏、茅坑等应予拆除,原告的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四、被告辩称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骗取耒的,缺乏证据,不应采信。 2005年11月17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林桂进在判决生效之日三天内对在原告林江平承包经营的地块上垒砌的**栏、茅坑等予以清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其它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被告林桂进负担。 原告林江平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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