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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其轻罪辩护
2007-07-02 11:36:08 来源:
| 被告人张某,1988年6月24日出生。2005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窜至仙居县城关黎南5巷13号,从潘某行李包内窃取金手镯3只,价值人民币4380元。 2006年4月3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盗罪。律师应东峰受仙居县人民法院指定为被告人辩护。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有投案自自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单处罚金。 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单处罚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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