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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将车交无驾驶证者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2007-07-02 11:36:08 来源:
| 2003看12月21日,被告吴标(无驾驶证)驾驶被告杨福溪所有的无号牌本田嘉陵二轮摩托车从皤滩往湫山方向行驶,17时许,行经临石线68KM+100KM处,与同向在前方原告余深介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12月26日,仙居交警队作出仙公交肇2003第48160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因此造成损失为:医疗费837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误工费8473.65元、陪人误工费7343.83元、交通费500元、三轮车损失费64元,合计25129.52元。因被告与原告就赔偿达不成协议,仙居交警队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调解终结书。 2004年9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师应东峰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应东峰律师向交警队查阅了案卷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在庭审中发表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2005年2月26日,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2004)仙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吴标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0%即15078元),被告杨福溪违反规定将无号牌摩托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被告吴标驾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40%即10052元),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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