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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乘坐人受伤,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2007-07-02 11:36:08 来源:
| 2003年10月28日傍晚,被告沈西华为赚取运费,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J66066号拖拉机装运杉树,从埠头镇牛郎村运住埠头方向,原告戴美华及其他四个砍树工从牛郎村开始趁便无偿乘坐被告的拖拉机回家。原告等人坐在拖拉机的车斗杉树上。晚8时10分许,拖拉机途经大陈至埠头线14km+900km林坑口地段时,拖拉机出现故障熄火。经被告抢修后,由被告驾驶,坐在拖拉机车斗上的二人下车推车,原告等另外三人仍坐在车斗树上。当拖拉机发动往前开4~5米时,原告从拖拉机的车斗树上跌下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被告没有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处理。2003年11月8日,仙居县交警大队作出仙公肇责字(2003)第48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在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立即报案,在山高路险的道路上人货混装严重超载,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事故后无条件报案,无事故责任。 经法医鉴定,原告的颅脑外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9242.11元、误工费1236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陪人误工费731.06元、交通费59元、残疾赔偿金10862元,共计33420.73元。 2004年9月22日。原告委托应东峰律师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被告应负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驳斥了被告不愿赔偿的主张和理由。 2004年12月13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仙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70%即23394.5元),原告明知人货混装的危险仍无偿乘坐,而且在拖拉机起动后不注意自身安全抓牢车上固定物,对自已跌下受伤也应负一定的责任(30%),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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