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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被告离婚应给被告经济帮助
2007-07-02 11:36:08 来源:
| 2003年12月23日,原告方某与被告娄某在仙居县湫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置办了彩电、席梦思床、衣橱等共同财产。2004年9月,原告背着被告将怀孕八个月的胎儿引产,并不告而别,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同年10月,被告患了精神病在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原为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05年4月,公司给被告办了病退手续,从2005年4月起,公司发给被告病退工资每月294.6元。2005年5月16日,经村干部调解,原告同意回被告家。二天后,原告又不告而别离开了被告家。 2005年5月25日,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被告隐瞒了婚前患有精神病,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之母聘请应东峰律师(浙江台州仙居)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认为: 一、原、被告是在2003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的,婚前,被告身体健康,原告称被告隐瞒了婚前患有精神病,缺乏证据,不应采信。 二、被告是在2004年9月,原告背着被告将怀孕八个月的胎儿引产,并不告而别,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后于同年10月患精神病的,原告的行为是被告患精神病的重要诱因。 三、如果被告所患的精神病不是久治不愈,则不宜离婚;如果被告所患的精神病属久治不愈判决准予离婚,那么,原告应给被告必要的经济帮助。 2005年6月21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每1092号民事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限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被告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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