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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

2007-07-02 11:36:08 来源:


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

      2004年3月23日,在仙居县横溪镇王门村十字路口被告沈君福驾驶的浙JF7090小型货车副驾驶室车门与原告王和平驾驶的浙JF2087二轮摩托车前轮碰撞,发生王和平身体受伤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仙居县交警大队作出仙仅交非肇责2004每(003)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意见书,认定由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36171.11元、误工费12250元、护理费1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交通费360元、营养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60960元,合计113516.1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20400元。其余损失经原告多次交涉无果,原告聘请应东峰律师(浙江台州仙居)为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于2005年1月5日 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驳斥了被告的辩解。
    2005年8月18日,仙居县人居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每1014号民事判决:认定由被告负70%的责任,判决由被告赔偿给原告损失人民币79461.28元。该赔偿款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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