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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母亲遗产 姐妹对簿公堂
2007-07-02 11:36:08 来源:
| 杨某某、娄某某夫妇生有杨大女、杨次女、杨小女(注:系化名)三个女儿。1987年,杨大女嫁给临海章某某并生有一女。随后,杨次女、杨小女相继出嫁,杨某某、娄某某夫妇身边无人照顾。1990年,杨大女和丈夫章某某出于照顾年迈老人的孝心,将一家三口人均迁回杨某某、娄某某夫妇身边落户照顾杨某某、娄某某夫妇。1999年12月9日,杨某某亡故。2001年9月23日,娄某某因车祸受伤医治无效死亡。其医疗和丧事均由杨大女料理、支出。由杨大女签字共领得其母车祸死亡赔偿金60000元,用于医疗、丧事、处理事故、招待等开支,杨大女在处理丧事后将2800元暂存母亲的存折。 2003年,杨二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杨大女独占母车祸死亡赔偿金60000元和母亲存款70050元,要求继承分割这些遗产。法院追加杨三女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因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而撤回起诉。2004年4月29日杨二女、杨三女再次状告胞姐杨大女。被告杨大女聘请应东峰律师为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东峰律师经过必要调查,庭审中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遗产的界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不属遗产。其母存折上的35750元是其母生前与杨大女共同生活时由杨大女先后多次代领用于其生活开支的,这35750元已不实际存在,不属遗产。原告把这35750元也算作遗产要求分割,是无稽之谈。 另外,其母存折中的最后一笔28000元,是其母车祸死亡赔偿款,原告将其作为其母生前遗下的存款是错误的,是重复计算(一边计入赔偿款,一边计入母亲存款)。 二、原告称被告独占遗产,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是对被告的污蔑,从杨大女把余下的28000元赔偿款存入其母的存折而没有存到自已的帐户这一行为可以明显看出,杨大女并没有独占遗产的企图。 三、继承遗产应当除去因被继承人生前医伤、生活费用及办丧事等费用,对剩余部份由原、被告三人进等分割。 四、被告杨大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004年9月10日,仙居人民法院作出(2004)仙民一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认定可分割的财产为人民币34380.48元,原、被告三姐妹均等分割,每人11460元。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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