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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由其父母负赔偿责任
2010-04-22 07:18:27 来源:应东峰
2008年8月27日,被告未成年人周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原告陈水仙发生交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右尺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等。双方均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三次,第一次2008年8月27日至9月10日,第二次2009年2月27日至3月3日,第三次2009年8月31日至9月17日,第一次和第三次的医疗费由被告家支付,第二次住院被告家给了原告3000元。2009年12月10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遗留右下肢短缩畸形,构成十级残疾;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构成十级残疾。除去被告已付的第一次、第三次住院费用外,原告尚有损失43475.20元及第二次住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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