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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不应受司法保护
2010-04-22 07:25:38 来源:应东峰
原告俞某从事地下赌博做桩收单。从2006年5月至2007年11月,被告王某某陆续向原告报码,2009年农历2月初7日,经结算,共欠原告报码赌债15000元。在原告威逼下,被告按原告要求违心地出具了借条。2009年8月18日被告还原告400元、2009年10月29日,原告从被告处拿走治疗颈椎病的项链一根(价值192元)、2009年11月1日,被告为原告代付服装款70元、2009年11月3日被告还原告2500元,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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