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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7-07-02 11:36:08 来源:
| 一、被告甲与被告乙是水泥买卖关系,乙是出卖人,甲是买受人,乙已将甲所买的47包水泥置于张洪平指定的交付地点,即乙已将47包水泥交付给乙,这47包水泥发生的风险责任(如水泥倒塌压伤他人)责任已转移至乙。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搁置物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47包水泥交付后,甲是这47包水泥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是甲的水泥压伤原告,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乙将47包水泥置于甲指定的交付地点后,是j叫原告帮忙将水泥移动一下,原告在帮甲移动水泥过程中水泥倒塌受伤。显然原告是甲的帮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被帮工人是甲而非乙。 综上所述,乙对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乙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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