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

yingdongfe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萃 > 正文

疑罪应从无

2007-07-02 11:36:08 来源:


疑罪应从无

                                 汪光仁抢劫案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本人接受被告人汪光仁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
施,切实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本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没有犯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1、被告人当庭陈述自已没有季抢劫犯罪的主观故意。
    2、2006年5月13日20点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所作的第八次及其后的讯问笔录中出现的被告人供述:小林问我,去搞点钱来,分给你五分之一,汽车油费另算,是否入股,我表示同意。据被告人称这是在受长时间的刑讯逼供,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编造的虚假供述。至今,侦查人员又没有提供没有对被告人刑讯逼供的证据,可以推定,这一供述内容是在刑讯逼供下形成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属无效。
    3、即使这一供述是被告人的真实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也不能认定被告人具备犯抢劫罪的主观故意。因为没有同案犯的相应供述等其他证据来引证。
    二、被告人没有实施抢劫行为。
    1、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从案卷材料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搜身并抢走被害人手机和钱的是另外二个外地人所为,被告人没有对原告实施出于抢劫目的的暴力行为,,既没有搜被害人的身,也没有抢被害人的钱物。
2、2006年5月13日20点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所作的第八次及其后的讯问笔录中出现的被告人供述:我一边一手按方向盘开车,一边转过身来用另一手乱打老头头部脸部十几下。
对此,辩护人认为:
   (1)据被告人讲这是在受长时间的刑讯逼供,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编造的虚假供述。至今,侦查人员又没有提供没有对被告人刑讯逼供的证据,可以推定,这一供述内容是在刑讯逼供下形成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属无效。
   (2)与事实有矛盾,与常理不相符。
    被害人胡必正出生于1957年,到今年4月21日案发时才49岁,是个青壮年,根本不是什么老头。可见这一供述的虚假性。
    被告人是今年2月份考得C1级驾驶证,也是今年2月份向他人买的旧车。驾驶技术还不很熟练,不可能一边用一只手开车,一边转过身来用另一只手打坐在后排的被害人。这一供述是不符常理的。

    三、关于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被另外二个外地人欺骗、殴打、抢去手机和90元钱,这二个外地人已逃跑,被害人没处出气,就把气出在被告人身上,编造出被告人站着一手开车一手转身打他的话,是不可信的,也是不可能的,站着怎么能一只手开车的同时转身用另一只手打坐在后排的被害人?!
    四、从事发后被告人用手机向“110”报案这一事实也说明被告人没有参与抢劫犯罪。如果被告人参与了抢劫,那么他会只顾逃命,而不会打“110”报案。

    本辩护人认为,在逃的两个外地人未归案前,本案诸多疑点无法排除,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应疑罪从轻!),应宣告被告人汪光仁无罪。

    审判长,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疑罪从无,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重要的司法原则。发生在湖北省的长达11年的佘祥林杀妻冤案值得反思,佘祥林在刑讯逼供下也作了承认杀妻的有罪供述,但佘祥林无法提供受刑讯逼供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筹备工作介绍会上,就佘祥林案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时表示,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佘祥林案,至少有三点值得我们考虑,有关的司法理念需要调整和变更。第一,就是对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的认识问题,除了惩罚、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刑法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 第二,要用司法手段保护人权、保护无辜,那么,出现疑罪时就要有取舍选择,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第三,如果出现疑罪,或疑罪较多的情况,事实有很多疑问,到底是从民意还是从事实?这三个问题有逻辑关联性,不管将来我们的观念改变或更新到什么程度,都要有一个原则,就是审判机关必须严守公平与正义的最后防线,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份考虑。
                                                                                    辩护人:律师应东峰
                                                                                                         
                                                                                                      2006年8月18日

大家都在看

违反协议开后门 法院判令其封堵

原告俞新章、张加福、张铭虎、陈太松、张小凤的房屋与被告的房屋前后相邻,原告的房屋在后幢,被告的房屋在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