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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桥村委会诉俞新海、方金罗为财产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2007-07-02 11:36:08 来源:


郑桥村委会诉俞新海、方金罗为财产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俞新海、方金罗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法庭调查,本代理人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履行律师的代理职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处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经过
    郑桥村原党支部付书记、村土管员俞洪巨原已有四间房屋,出卖了一间,还有三间,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俞洪巨再不能用村里的土地建房。但俞洪巨还要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在本村金弄口处公路边(老公路以南新公路以北)位置十分优越的土地建住宅。2005年7月25日,当时的郑桥村党支部书记俞洪水背着村民,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竟以断截契的形式将老公路以南新公路以北的一块良田360平方米非法出卖给当时任村党支部付书记、村土管员、俞洪水的胞弟俞洪巨建住宅。断截契签订后,俞洪巨为扩张多占土地,又非法挖掘毁坏了老公路路基长达47.5米宽达4、5米,非法占用老公路圭地面积214平方米多,并在非法占用的老公路土地上非法用岩石砌墙体(用黄泥砌未用水泥,以下简称墙体)与他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砌的东墙墙脚连接一起,成为他建住宅的组成部份。老公路是郑桥村第一组至第六组六个村民组特别是第六村民组耕种管理山林果木和田地及运输进出的必经道路,老公路的北侧有一条排水沟,计划改造为1米宽的用混泥土浇的排水沟。这样一耒,原8米多宽的老公路被俞洪巨挖掘毁坏后,路面只剩下3米左右宽,第六组及其他村民耕种管理山林果木和田地及运输进出受到严重影响,排水沟的改造也受到严重影响。俞洪水、俞洪巨非法买卖村集体土地和俞洪巨非法挖掘毁坏老公路并在非法占用的老公路路基上进行砌岩墙搞非法建房的行为受到第六组村民及其他组村民的强烈反对,他们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制止并纠正俞洪水、俞洪巨的非法买卖土地、毁路(指老公路)建房的违法行为,并与俞洪巨多次交涉,要求俞洪巨自已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老公路路基上所砌的岩墙,恢复老公路8米宽的原状。在交涉无果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第六组广大村民(包括组长俞新海、村民代表方金罗)为维护自已和村里的合法权益,于2005年8月12日翻了俞洪巨在非法占用的老公路路基上所砌的部份墙体。俞洪巨为掩盖和推脱责任,与俞洪水恶意串通,对原断截契进行了篡改,将360平方改为440平方,并加上“北向老公路允许砌坎,路面保持4公尺”之内容。俞洪巨还请参加篡改断截契的党支部成员到钣店对他们进行请客。2005年12月5日,横溪镇政府作出《关于郑桥村民反映俞洪巨毁路建房问题的处理意见》,对郑桥村村民强烈反映俞洪巨非法买卖土地、毁路建房问题作出处理:指出郑桥村几个主要干部,把集体荒坦440平方米,书写断截契出卖给俞洪巨建房,这一行为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又缺乏民主意识,应立即予以纠正,收回出卖的土地。2005年12月6日,原告郑桥村委会收回了俞洪巨非法占用的土地。横溪土管所对俞洪巨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砌的建筑也进行过拆除。现俞洪巨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包括非法毁坏并占用老公路的土地)构筑的墙体和墙脚还未全部拆除,被俞洪巨毁坏的老公路及老公路南边的土地还未恢复原状。
    为什么郑桥村委会莫明其妙地充当原告把六组组长俞新海、村民代表方金罗告上法庭呢,事情起因于俞新海、方金罗等村民冒天下之大不韪,向上级举报了郑桥村干部和横溪镇三个干部公款旅游做假账侵犯村集体利益的不法行为。2004年12月,村党支部书记俞洪水、副书记俞洪巨用村集体资金30000元拉拢三个横溪镇干部坐飞机到厦门公款旅游,还把这30000元造假账做为“镇北办事处道路硬化赞助”支出,村民发现后,向上级举报,此事受到查处。原告为对举报的村民报复,杀鸡给猴看,利用2005年8月12日第六村民组的翻墙事件,不顾事实和法律,将六组组长俞新海、村民代表方金罗告上法庭。
    二、本案的原、被告的诉讼主体不符,应驳回起诉。
    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符。不管从案件事实,还是从价格鉴定书看,二被告和第六组2005年8月12日所翻的是俞洪巨在非法占用的老公路路基上所砌的墙体,“受损失”的是俞洪巨,与郑桥村委会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郑桥村委会作为本案原告,显属原告主体不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的诉讼主体不符。2005年8月12日翻俞洪巨在其毁坏并非法占用的老公路路基上所砌的部份墙体的行为是第六村民组的行为而非二被告的个人行为,如果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话,也应由第六村民组耒承担。因此,将第六村民组组长俞新海和六组村民代表方金罗二个个人作被告,显属被告主体不符,根据上述法律和最高司法解释规定,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发生2005年8月12日的翻墙事件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俞洪巨和俞洪水等村干部。
    1、俞洪巨和俞洪水等村干部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规定,非法转让土地,应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俞洪巨未经批准,挖掘毁坏老公路路基,非法占用老公路土地和老公路南边的土地建房,严重影响第六组及其他村民耕种管理山林果木和田地及运输进出和排水沟的改造。应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包括恢复老公路的原状。这就是说,俞洪巨在非法占用老公路土地的砌的墙体,按规定本耒就应当拆除,并应恢老公路原8米宽的原状。
    四、2005年8月12日第六组村民翻俞洪巨毁坏老公路并在非法占用的老公路路基上所砌的部份墙体的行为没有给俞洪巨实际的损失。
    1、俞洪巨毁坏老公路并在非法占用的老公路路基上砌墙的行为是非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
    2、如上所述,俞洪巨是用岩石和黄泥砌的墙体,翻掉的部份,岩石和黄泥还在,黄泥是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取的,岩石还在现场,没有损失。如果用砖头砌,被翻造成砖头破碎,那么,要人家赔砖头材料的损失还有一定的道理。俞洪巨损失的只是砌墙的功夫和清理现场化工,而非法砌墙所化的功夫是不能由他人赔偿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
 俞洪巨应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包括清理现场),因此,所谓“返工损失”“清理现场损失”要求赔偿,予法不符。
    五、关于原告当庭提出增加“要求被告恢复老公路原状”的诉讼请求问题。
    1、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告逾期至今天开庭中提出,程序不符,不应支持。
    2、老公路是俞洪巨在2004年7月25日与俞洪水等党支部委员签订非法买卖土地的断截契后毁坏的,俞洪巨挖掘毁坏了老公路,并非法占用老公路的土地构筑墙体与其东墙墙脚连成一体,成为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组成部份,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俞洪巨应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即应由俞洪巨负恢复老公路原状的责任。被告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8月12日,村委会收回俞洪巨非法买卖、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在2004年12月6日,被告的行为并没有损害村委会的财产。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恢复老公路原状的请求也是不能成立的。

                                                                                 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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