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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不应由被害方承担责任
2007-07-02 11:36:08 来源:
|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应由非法行医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是犯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害人死亡是非法行医犯罪行为造成的,理应由非法行医者负全部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明确规定,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关法院在处理尹桂花非法行医致婴儿王敏洁人身损害一案时,却要王敏洁的父母承担20%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理由是:“因原告(被害人王敏浩)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知道被告尹桂花的医疗室无行医资格,而仍将原告抱至医疗室治疗,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亦应负一定责任(20%)”。也就是说就诊人应当知道他人非法行医而仍去就诊,故就诊人对自已的后果亦应负20%的责任。 应东峰律师认为,法院关于非法行医造成就医人人身损害而要就医人承担责任的判决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袒护了尹桂花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就医公民的合法权益。 2、公民没有义务知道尹桂花的医疗室是否非法行医,也没有权利去检查尹桂花的医疗室有否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的检查监督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从台州电视台记者在当地向村民们采访情况看,尹桂花的医疗室开设了很长时间了,而不是一月、二月。更何况尹桂花是村里的妇幼保健员,在这外衣掩盖下,更容易迷惑群众。 3、从法院的这一判决可推出二点:(1)正规医疗机构不如非法行医。因为按法院的这一判决,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承担80%责任,而正规医疗机构则要承担100%的责任。(2)凡是在非法行医处看病造成损害的都要自负20%责任,因为按法院的说法,你应当知道他人非法行医。而这二点结论是谎谬的因此,从逻辑上也证明,法院这一判决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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